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广西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城〔2024〕26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序推进住宅老旧电梯等设施设备更新。到2027年底,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在用设施设备水平明显提升。
对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方案》明确,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588)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老旧电梯数据基础上,做好老旧电梯调查摸底工作,结合居民意愿,指导推动电梯产权人实施电梯更新改造,有序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明确,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做好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对建筑原结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新增设井道、疏散通道等相关构筑物的审批和验收,电梯加装前应落实好使用管理、安全维护等责任主体。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在强化金融支持方面,《方案》明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的贴息支持。用好用足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作用。支持已售公有住房(不含集资建房)的原购房户依规提取售房款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原文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精神,有序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加快补齐行业短板,现将《广西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
广西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有序推进我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加快补齐行业短板,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按照《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分类操作指南》步骤和方法,加快推进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到2027年底,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在用设施设备水平明显提升。
(一)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按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588)和《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42615)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更新后须满足经济适用、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绿色环保和通信畅通等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老旧电梯数据基础上,做好老旧电梯调查摸底工作,结合居民意愿,指导推动电梯产权人实施电梯更新改造,有序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综合考虑居民意愿、住宅结构条件、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做好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对建筑原结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加强新增设井道、疏散通道等相关构筑物的审批和验收,电梯加装前应落实好使用管理、安全维护等责任主体。鼓励采取平层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6)、《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180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等要求,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城市(县城)自来水厂及附属泵站内设备、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自来水厂及附属泵站内设备包括水泵(含源水取水、水生产、管网加压等环节的水泵)、电气设备、加药设备、检测及自控设备、闸阀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备包括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自控设备、安全防范设备、水表等,鼓励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企业移交。推进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老化更新改造,改造水泥管道、石棉管道、无防腐内衬的灰口铸铁管道和使用年限满30年、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管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鼓励开展管网智能化建设、分区计量、压力优化调控等工程。实施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重点推进南宁市实施漏损治理试点城市建设,到2025年底,全区城市(县城)平均公共供水管网综合漏损率保持在9%以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等要求,更新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包括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除臭设备、闸阀,各类专用机械设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以及变压器、出线柜等电气设备等。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加快补齐污泥处理能力缺口和现有不达标污泥处置设施达标改造,落实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要求,提升再生水利用率。到2025年底,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效能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和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完成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稳步提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到2027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效能显著提升,设区市、县级市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完成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排水防涝设施更新建设。推进排水管网建设改造,重点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推进泵站改造,提高泵站应急抽排能力。推进排涝通道改造,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水体调蓄能力。鼓励开展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建设智能化终端设备,满足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全区现有402个易涝点和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内涝应急处置体系。各设区市在排查排水管网等设施的基础上,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行动态更新,逐步实现信息化、账册化、智慧化管理,满足日常管理、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提升县城应急抽排能力,加强县城排水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抢险设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燃气设施设备更新。加快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设施更新改造,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网、厂站等设备设施和使用年限20年以上、经评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燃气管道要及时纳入老化更新改造计划并加快改造建设进度。加快推进用户端不锈钢波纹管、报警器、切断阀、自闭阀等加装升级和老旧燃气表更换。推动安全间距不足、安全隐患较多的燃气场站进行更新改造;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等要求,更新改造检验不合格、超出使用寿命、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包括储罐、装卸臂、压缩机、灌装系统、LPG泵、消防泵及管道阀门、消防及自控设备等;更新不符合现行《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鼓励在更新改造的基础上实施智能化提升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领域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运营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在各设区市全面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推动燃气等城市地下管网、市政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窨井盖等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实现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生命线工程深度融合。推进新建城市基础设施物联智能感知设备与主体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结合城市燃气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推进燃气等城市地下管网智能化改造。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推进设备固件版本低、超期服务、故障率高等道路交通视频、卡口设备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点位路段监控设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按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及《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109)、《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要求,更新改造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包括环卫车辆、压缩转运设施设备、粪便处理设施设备、公厕配套设施设备、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备等。到2024年底,建立全区环卫领域设施设备供给侧清单,力争谋划100个以上环卫领域设施设备更新项目,挖掘包装一批成熟的项目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到2027年底,力争基本完成对高耗能、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完成公共机构与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全覆盖所需的配套设施建设,补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埋转烧”进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建筑施工设备。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等要求,更新淘汰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起重、装载、混凝土搅拌、升降机、推土机等设备(车辆)。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建筑节能改造。按照《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要求,更新改造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散热器、冷水机组、外窗(幕墙)、外墙(屋顶)保温和分体空调、照明、变配电等重点用能设备,引导更新购置建筑能耗监测、智能管理等设施设备。推动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实施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数据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配套政策
(一)加强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和统筹安排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统筹用好城市地下管网及设施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等补助资金,支持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等市政地下管网更新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的贴息支持。用好用足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在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作用。支持已售公有住房(不含集资建房)的原购房户依规提取售房款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费价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市、县(市、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供水、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为更新改造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稳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合理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落实“成本补偿”,强化道路挖掘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要素保障。加强相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谋划和储备,每年度制定项目清单和改造计划,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工作跟踪、监控、评估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的统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更新改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工作推进。